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98,馬小調,6,2009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馬小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馬小調字第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 記 官 林長義
調解委員 許佛佑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98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99年2月10日止,於每月10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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