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98,馬簡移調,2,2009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馬簡移調字第4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葉神賜
聲請人 莊佳典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馬簡移調字第4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2月25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馬公簡易庭調解室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 記 官 林長義
調解委員 陳進福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等
相對人 乙○○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甲○○新台幣(下同)16萬元,給付方法:自民國98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1 日給付7 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莊佳典新台幣(下同)18萬元,給付方法:自民國98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1 日給付7 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葉神賜新台幣(下同)16萬元,給付方法:自民國98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1 日給付7 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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