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98,馬簡調,4,2009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馬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昱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馬簡調字第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 記 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71,693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五日起,於每月五日各給付新台幣20,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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