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99,馬簡移調,2,2010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許文贊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 記 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許文贊律師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台幣十萬元。
二、相對人當場將本件面額共八十萬元之本票八張,交還給聲請人。
三、兩造一切債權債務關係均消滅,日後不得再為任何請求。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長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