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04,馬補,5,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補字第5號
原 告 丁光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勇、許宿惠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二、被告歐勇(民國104年5月17日歿)之除戶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繼承系統表、被告歐勇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三、被告許宿惠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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