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04,馬小,22,2015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馬小字第2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吳宗憲
被 告 榮德中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馬小字第22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林德盛
兩造均未到。
法官諭知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利息及費用餘額新臺幣陸萬捌仟零玖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德盛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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