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04,馬簡,18,201508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陳回輝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呂德勝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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