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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補字第6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煌都、許OO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320元,尚應補繳2,860元。
二、澎湖縣西嶼鄉竹篙灣段1452、1452-1、1453、1453-1、1668-2地號等5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前開5筆土地於104年6月18日登記、登記原因為贈與、原因發生日期為104年5月26日之移轉登記之所有登記資料(可向地政事務所調取)。
三、被告許煌都、許OO(即前項所示5筆土地之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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