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04,馬補,7,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補字第7號
原 告 林金塗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志榮間請求代位塗銷土地信託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二、被告方志榮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三、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原告對被告債權存在之相關單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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