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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馬司簡調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即 原 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起訴即視為調解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倘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起訴即不合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工資,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所定強制調解事件,其未經調解即逕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視為調解之聲請。
惟聲請人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以106年度馬司簡調補字第46號裁定命其補正在案,詎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是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至其另於106年9月5日以一狀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皆屬不合法,故併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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