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06,馬簡,55,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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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馬簡字第55號
原 告 張國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榮焜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應繳裁判費29,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9,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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