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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司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 對 人 伍昱封(原名:伍瑞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前積欠原債權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債務,經原債權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嗣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將上述債權讓與聲請人。
聲請人寄發信函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惟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字第80404 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債權讓與聲明書二件、債權讓與通知書、退件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查聲請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通知予相對人時,相對人設籍於澎湖縣○○市○○里00鄰○○路○○○巷0號之9 (目前仍設籍於該址),經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信件。
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前開通知之公示送達聲請,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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