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小字第1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李紫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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