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08,馬小,23,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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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馬小字第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被 告 陳鄭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馬小字第23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8 年3 月2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9日下
午4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宏榮
書記官 莊心羽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參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莊心羽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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