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08,馬小,5,201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馬小字第5號
原 告 郭敬
被 告 陳鴻源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馬小字第5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 年2 月2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1日下午2 時
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家贏
書記官 王耀煌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王耀煌
法 官 梁家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