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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5號
原 告 呂宜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采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梁家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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