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09,馬補,41,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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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41號
原 告 許義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章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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