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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小字第12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翁平勝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方嘉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反訴(見本院卷第207至211頁之書狀)。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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