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10,馬補,55,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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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丕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77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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