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10,馬小,127,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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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馬小字第12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許敬強
被 告 項美莉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馬小字第12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1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於111年2月11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映君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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