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黃禹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鵬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速補提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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