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11,馬簡聲,2,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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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謝佩蓉
相 對 人 嚴金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本院一○三年度馬簡字第42號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有債權債務關係,而聲請人為瞭解案情,就本院103年度馬簡字第42號事件實有抄錄、影印相關卷證之必要,爰依法請求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274號債權憑證為證,足認聲請人於本案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從而,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03年度馬簡字第42號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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