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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27號
原 告 癸○○○
被 告 甲○○
戊○○
丁○○
丙○○
己○○
庚○○
乙○○
壬○○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808元【計算式:352.03㎡×3,300元/㎡×2/24=96,8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請提出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起訴前已死亡之共有人部分,應撤回起訴,並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載明姓名及住所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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