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12,馬簡,20,202401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順德
輔 佐 人 呂宏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世維間因112年度馬簡字第2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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