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12,馬補,23,2023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補字第2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被 告 陳周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5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100元/㎡×被告占用總面積105㎡=115,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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