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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123號
原 告 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莊馥全
訴訟代理人 陳德庭
被 告 趙福堅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12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祝語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19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於原告超過「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之違約金請求部分,則與兩造間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契約第7條之約定不符,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祝語萱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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