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12,馬小,145,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馬小字第1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歐紫陽(原名:歐廷飛、莊廷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613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3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