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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馬小字第1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劉仕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879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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