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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 告 陳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7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年4月1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上午10時
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祝語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871元,及就其中新臺幣50,629元自民國96年5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如被告以新臺幣58,8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祝語萱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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