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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救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陳嘉翰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許華方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112年度馬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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