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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簡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林春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浚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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