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補字第2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政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麗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