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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馬小字第6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許展銘
被 告 王畯頤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6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辯論終結,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33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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