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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1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明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1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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