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1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詩凡(原名:鄭詩凡)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13元【計算式:本金11,681+利息2,032元(計算詳如附表)=13,7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利率 (年息) 給付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11,681 109年9月12日 113年3月4日 3+111/365+64/366 5%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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