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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7號
原 告 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莊富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芳滿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請改列原告院長胡曉峯為法定代理人(起訴狀記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莊富凱醫師),並一併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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