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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司小調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市○○區○○0街0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金才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5日具狀到院,向本院聲請對業於111年10月13日死亡之相對人王金才聲請調解,有蓋印本院收文戳之民事調解聲請狀、本院職權查詢王金才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聲請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聲請調解,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不能調解,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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