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13,馬司小調,8,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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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司小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正讀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如聲請法院調解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19日以丁正讀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調解,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以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聲請調解,其情形無從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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