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13,馬補,14,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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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14號
原 告 馬延榮
被 告 財團法人澎湖社區廣播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鋪設隔熱墊,並防止滲水結露之侵害再次發生;
㈡被告應賠償因天花板滲水結露所造成損害,共計新臺幣(下同)31萬2,059元。
準此,上開聲明第㈠項部分,係請求被告應鋪設隔熱墊,防止侵害再次發生,核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未陳報此部分之訴訟利益,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至於上開聲明第㈡項部分,係請求賠償因滲水結露所受損害31萬2,059元,此與上開聲明第㈠項係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查報聲明第㈠項部分之訴訟利益,並將聲明第㈠、㈡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惟倘若原告未能查報第㈠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96萬2,059元(計算式:31萬2,059元+165萬元=196萬2,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503元。
如原告未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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