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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詩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66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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