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欣雨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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