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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馬小字第13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馬小字第13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9月1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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