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99,馬小,67,2011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馬小字第6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欣慧
陳秀卿
被 告 陳文才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小字第6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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