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 記 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代理人 卲禾菁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當場給付相對人新台幣七萬元。
二、相對人當場將本院98年度票字第79號本票裁定事件所載之本票交付聲請人,相對人日後不得再持該本票裁定,對聲請人主張權利。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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