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MLDA,103,簡,28,2015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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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燦陽即老庄診所

上列上訴人因醫療法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7 月9 日10
3 年度簡字第2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亦未表明,其上訴顯不合法。
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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