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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67號
原 告 林國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所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及起訴狀有被告機關資訊與訴訟之聲明等缺漏,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雖於同年月27日具狀補正被告機關資訊及訴訟之聲明到院,惟就裁判費未納部分並未隨狀遵期補正,且已逾裁定所定期限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至於原告狀請本院發文諭知從其羈押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下稱臺中監獄)之原告戶頭內保管金扣除云云,惟查本院與臺中監獄並無隸屬關係,亦無法源,尚難代扣,原告如有困難,自可請臺中監獄管理人員代繳,或另託親人、友人代繳,原告所請礙難照辦,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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