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6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國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9 日本院
105 年度交字第6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茂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