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MLDA,105,簡,20,201705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吉安資源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仁演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蔡政勳
賴昆鉦
上列當事人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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