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MLDA,106,交,28,2017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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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劉中文
被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7日本院106 年度交字第2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6 年度交字第28號行政訴訟判決係於民國106 年8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扣除在途期間,計至105 年9 月15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6 年9 月25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之收狀戳章在卷可稽,已逾上開得上訴之不變期間。

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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