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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8號
原 告 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馬英漢
訴訟代理人 陳福祥
陳俊廷
林昇緯
被 告 王靖傑
被 告 王建程
上列當事人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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